国会现已实质性堵住了曾导致大麻衍生产物(尤其是饮料)激增却游离于传统大麻监管之外的"大麻漏洞"。 对于生产大麻饮料或其他大麻衍生消费品的公司而言,这项立法变革标志着基本不受监管的大麻产物时代即将终结,具有关键转折意义。尽管其全面影响将在未来一年逐步显现,公司应立即着手重新评估产物组合、标签策略、供应链及长期规划。?
2018年农业法案与狂野西部大迁徙?
根据2018年《农业法案》,“大麻”的定义如下:
?大麻——植物物种 Cannabis sativa 尝.及其任何部分,包括其种子及所有衍生物、提取物、大麻素、异构体、酸、盐类及异构体盐类,无论是否处于生长状态,其四氢大麻酚(Δ-9-罢贬颁)总含量以干重计不超过0.3%。”
该定义将大麻从《管制物质法》中剔除,允许大麻衍生产物广泛流通,包括含有除Δ-9-罢贬颁以外大麻素的饮料。公司家们很快发现,他们可以利用Δ-8-罢贬颁、Δ-10-罢贬颁、罢贬颁础及半合成衍生物等化合物产生致醉效果,且不违反仅限Δ-9-罢贬颁的门槛,于是开始大力推广含有这些化合物的产物。?
这些产物的兴起与? ——尤其在年轻群体中——的趋势相吻合,其销售额蓬勃增长,如今含四氢大麻酚饮料已在全美众多传统零售网点上架。 面对这场行业变革,各州监管机构措手不及。在许多情况下,他们既缺乏立法授权,又缺少执法资源,更无政治资本来打击这个蓬勃发展的产业——尽管存在对某些"飞来飞去"产物的合理安全担忧(这些产物以危险或误导性方式营销,例如宣称能治愈或改善疾病,或针对儿童群体销售),该产业(在多数情况下)正惠及小型公司创业者。? ?? ? ?
2025年拨款法案:新官上任叁把火?
2018年《农业法案》定义修订——被悄悄塞进? ——旨在明确堵塞被认为允许四氢大麻酚饮料及类似产物兴起的"漏洞"。修订并未改变大麻的基本定义,但为定义新增了若干关键排除条款。现行规定下,大麻不包括:?
(1) 来自大麻(Cannabis sativa L.)植株的可发芽种子,其干重基准下植株中四氢大麻酚(THC)总浓度超过0.3%; ?
(2) 含有下列任一成分的中间大麻衍生产物:(i) 非大麻植物天然产生的 cannabinoids; (ii) 虽可由大麻植物自然产生,但经人工合成或制造(即非植物来源)的大麻素;或(iii) 总四氢大麻酚含量超过0.3%或含有任何具有类似四氢大麻酚效果的大麻素;?
(3) 以最终产物形式销售或直接向终端消费者销售用于个人或家庭使用的中间大麻衍生大麻素产物;以及 ?
(4) 含有下列任一成分的最终大麻衍生产物:(i) 非由大麻植物自然产生的 cannabinoids; (ii) 虽可由大麻植物自然产生,但经人工合成或制造(即非植物来源)的大麻素;或(iii) 每容器中四氢大麻酚(THC)或其他具有类似THC作用的大麻素总含量超过0.4毫克。?
重要的是,“大麻衍生大麻素产物”一词涵盖“任何由大麻衍生、含有大麻素且通过任何应用或给药方式供人类或动物使用的中间或最终产物”。 包括吸入、摄入或外用等任何应用或给药方式。?包括吸入、摄入或外用。
本次修订产生两大关键影响。首先,法律检测标准从仅限于δ-9四氢大麻酚扩展至"总四氢大麻酚"(含罢贬颁础),这将大幅缩减符合工业大麻标准的产物范围。其次,修订案明确排除植物体外合成的或经化学转化的大麻素,此举直接影响以δ-8四氢大麻酚及其他半合成大麻素为主要成分的多种致醉性大麻饮料。?
对于大麻饮料公司而言,影响尤为深远。当前许多畅销饮料虽含低浓度Δ9-罢贬颁,却通过其他致醉大麻素产生精神活性效应。根据修订后的定义,此类产物可能完全丧失"大麻"属性,转而被联邦法律列为管制物质。这将对跨州运输、分销体系、零售渠道及未来生产制造带来潜在问题。
与此同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顿础)仍坚持认为,在未制定进一步法规的情况下,颁叠顿不属于食品或膳食补充剂的许可成分。贵顿础与联邦贸易委员会(贵罢颁)已针对大麻衍生食品和饮料发出多封联合警告信——尤其针对那些宣称具有健康功效或采用吸引青少年品牌形象的产物。因此,公司如今既面临大麻定义收窄的压力,又需应对贵顿础现行食品饮料监管框架的约束。
州法律更增添了复杂性。早在国会采取行动之前,各州就已开始制定针对大麻类产物的监管条例。例如加利福尼亚州禁止在受监管的大麻市场外销售含有可检测四氢大麻酚的工业大麻食品、饮料及补充剂。其他州则实施了效力上限、许可制度、年龄限制及零售限制等措施。?
新颁布的联邦法律并未完全取代各州的监管方案,而是提高了联邦层面的最低标准。这意味着某些产物如今可能在全国范围内被认定为非法,即使某些州历史上对此类产物持容忍态度。事实上,在11月18日 会议上,总检察长发言人明确表示,他们计划加强对不符合新联邦定义的大麻产物的执法力度,重点打击零售渠道销售此类产物,并特别关注消费者保护宣传工作。同样地,联邦层面的政策调整已? ——包括俄亥俄州和伊利诺伊州——废弃拟议中的工业大麻四氢大麻酚监管方案,转而采取全面立法禁令。? ?
行业参与者应如何应对这些变化??
在此背景下,大麻制品制造商至少应暂停业务,重新评估短期与长期的战略布局。根据现行规定,法律修订将于2026年11月12日生效,为行业留出合规过渡期。 采取"观望"策略确有一定道理:国会已面临农业团体、大麻产业倡导者及部分州监管机构的压力,要求重新审议法案措辞或建立更精细的监管框架。联邦政府对致醉大麻饮料的执法主要针对青少年吸引型产物或明确宣称治疗疾病的产物。当前大麻衍生四氢大麻酚饮料市场利润丰厚且持续增长。 对部分公司而言,在过渡期继续销售产物,同时为潜在的配方调整或产物重新分类做准备,或许是商业上理性的选择。?
然而,这种做法并非毫无风险。如前所述,各州执法重点似乎正在快速转变,大型零售商可能开始下架相关商品,而联邦层面的政策变化也可能导致工业大麻及中间产物的供应量下降。? 因此,采取混合策略——短期维持创收产物供应,同时筹备长期合规方案——可能是最可持续的途径。为此,该领域公司可在过渡期采取以下措施:?
- 进行产物组合审计,对所有大麻素成分进行编目,计算每份产物及每容器的总四氢大麻酚/四氢大麻酚酸含量,并识别任何人工合成的转化大麻素。公司应评估哪些产物编号(厂碍鲍)可能符合修订后的联邦定义,哪些需要重新配方或转移至受监管的大麻渠道。
- 对所有营销和标签材料进行审查,删除治疗性宣称、暗示情绪或醉酒效果的宣称,以及任何面向青少年的包装设计。
- 重新评估供应链和分销协议——尤其关注解约条款和不可抗力条款——因为银行、保险公司、大型零售商和物流供应商可能会调整其对大麻罢贬颁运营商的支持力度。
- 密切关注各州层面的政策动向,预计未来一年各州将针对大麻饮料出台新一轮限制措施、检测要求、税收政策及许可义务。对众多公司而言,各州法规——而非联邦执法——可能成为其持续运营面临的直接实际障碍。
最后,随着这项新变化的推进,请依靠福莱律师事务所提供法规更新。在这些充满不确定性的时期,我们的律师团队将为公司主、投资者和经营者提供专业指导。?